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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含塑膠微粒產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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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目的
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如為達去角質或清潔用途, 業者基於產品成本及產品功能效果考量,常添加固體塑膠微粒於其中。 而常見之塑膠微粒之材質則有有下列數種: 尼龍、PE(聚乙烯)、PP(聚丙烯)、PS(聚苯乙烯)、壓克力等。
經使用沖洗後,無法有效收集清除處理, 致隨污水收集體系進入水體及環境, 且於海洋環境中易吸附有害物質,恐蓄積於水生生物體內, 而有造成環境及生態危害之虞。 固體塑膠微粒無法於水體及環境中自然分解, 依其粒徑過小不易清除之特性, 國際上已逐步對洗面乳、沐浴乳、牙膏等產品中所含之塑膠微粒進行管理。 因塑膠微粒屬於產品添加成分之一, 故國際多朝源頭管制, 在產品端予以規範,以達有效管理及降低各界衝擊。 鑑於國際管理趨勢, 為導引國內製造業者調整原料成分, 使用對環境友善之替代材質,輸入業者採購不含塑膠微粒之產品, 以減少消費端使用含塑膠微粒之產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參考美國管制方式,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授權, 訂定「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之規定。
管制重點
一、管制對象及方式 製造業、輸入業及販賣業;其所製造、輸入、販售之產品不得添加塑膠微粒。
二、管制期程 107.01.01起,不得製造及輸入; 107.07.01起,不得販賣。
三、管制標的(即不得含有塑膠微粒之產品管制品項) 1. 洗髮用化粧品類 2. 洗臉卸妝用化粧品類 3. 沐浴用化粧品類 4. 香皂類 5. 磨砂膏 6. 牙膏
四、管制目的 1. 製造業者調整成分。 2. 輸入業者採購不含塑膠微粒之產品。
3. 減少消費端使用含塑膠微粒之產品。
常見問與答
壹、政策說明
Q1:為什麼要推動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政策? 產品中所含塑膠微粒經使用沖洗後,無法有效收集清除處理,致隨污水收集體系進入水體及環境,且於海洋環境中易吸附有害物質,恐蓄積於水生生物體內,而有造成環境及生態危害之虞。 並呼應聯合國及國際對海洋塑膠垃圾議題的重視,並維護海洋生物及環境,本署持續推動一次用塑膠產品減量措施,並期藉由本次法令訂定,禁止製造、輸入業製造、輸入對環境不友善產品,減少對環境及生態之危害。
Q2:法源依據?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之規定,環保署得因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予以公告限制使用。 故環保署依據上述法源公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
Q3:限制製造、輸入及販賣與禁用的差別? 禁用是包含限制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等四部分。本政策原意係在於減少對環境不友善產品於市面流通,因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為一般民眾於生活中使用,考量執行與稽查之可行性,故限制製造、輸入及販賣。
貳、管制內容 Q1:本項公告管制的產品有哪些? 下列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 (1)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所稱之洗髮用化粧品類、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沐浴用化粧品類、香皂類。 (2) 磨砂膏。 (3) 牙膏。
Q2:本項公告管制之化粧品的定義? 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三條授權公告「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106年2月3日修正),將其中可能添加塑膠微粒之化粧品類納入管制範圍: (1) 洗髮用化粧品類香皂類。 (2) 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 (3) 沐浴用化粧品類。 (4) 香皂類。
Q3:本項公告管制之磨砂膏的定義? 磨砂膏指含有細微顆粒,用於人體皮膚做為去角質或清潔功能,以液狀、糊狀、膏狀或膠質體形式呈現之配製品。
Q4:本項公告管制之牙膏的定義? 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492)規範,牙膏指一般大眾維護牙齒表面與周圍組織之衛生,特別配置之任何以糊狀、膏狀或膠質體形式呈現之半固狀、粉狀配製品。
Q5:本項公告管制的對象是誰? 製造、輸入及販賣下列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的業者: (1)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所稱之洗髮用化粧品類、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沐浴用化粧品類、香皂類。 (2) 磨砂膏。 (3) 牙膏。
Q6:什麼是塑膠微粒? 參考美國無微粒水域法(Microbead-Free Waters Act of 2015),塑膠微粒指粒徑範圍小於5 mm,做為人體去角質或清潔用途之固體塑膠顆粒,其材質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
Q7:為何管制生物可分解塑膠之塑膠微粒? 塑膠微粒之「塑膠」材質亦包含生物可解材質(國際塑膠材質辨識碼為7),為避免外界誤解生物可分解材質非屬塑膠材質,故於定義載明,以利業者與民眾明確知悉及遵循。
Q8:如何辨識產品中是否含有塑膠微粒? 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中,常見之塑膠微粒材質: (1)聚乙烯 Polyethylene (PE) (2)聚丙烯Polypropylene (PP) (3)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 (4)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olymethyl Methacrylate (PMMA) (5)尼龍Nylon (6)聚乳酸 Polylactic Acid (PLA)
如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標榜去角質、淨化毛孔及深層清潔,或含柔珠、微粒等顆粒物質,可由其成分標示檢視是否含上述塑膠微粒。
Q9:限制製造、輸入如何實施? 107年1月1日起,製造業及輸入業不得製造、輸入含塑膠微粒之洗髮用化粧品類、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沐浴用化粧品類、香皂類等化粧品及磨砂膏、牙膏。
Q10:限制販賣如何實施? 107年7月1日起,販賣業不得販賣105年8月23日後製造、輸入之含塑膠微粒之洗髮用化粧品類、洗臉卸粧用化粧品類、沐浴用化粧品類、香皂類等化粧品及磨砂膏、牙膏。
Q11:既存商品(指公告日前已製造輸入之商品)是否受到限制? 管制含塑膠微粒產品為國際新興議題,國際間第一個立法管制國家為美國於104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我國亦自107年1月1日起管制製造及輸入,於源頭減少該類產品。考量本公告係105年8月23日開始預告,既存商品以下列原則辦理: (1) 105年8月23日以前製造、輸入之產品,採不溯及既往原則排除管制,107年7月1日後可於市面上繼續販賣。 (2) 105年8月23日以後製造、輸入之產品,自107年7月1日起不得販賣。
Q12:主管機關要求提出產品供查驗及檢測費用來源? 本公告授權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製造、輸入及販賣場所,檢查管制之化粧品或個人清潔用品之製造、輸入及販賣情形,要求提出產品及相關資料,以供查驗及檢測,製造、輸入及販賣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產品抽樣費用應由地方環保局每年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參、罰則 Q1:如果限制使用對象違反限制製造、輸入規定,可能遭受的處分? 本項公告係依廢清法第21條授權,違反本公告製造、輸入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Q2:如果限制使用對象違反限制販賣規定,可能遭受的處分? 本項公告係依廢清法第21條授權,違反本公告販賣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肆、其他 Q1:如果107年1月1日後,發現市面有107年1月1日以後製造、輸入之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可以向誰檢舉這樣的違法情形? 民眾如果發現市面有107年1月1日以後製造、輸入之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係屬製造、輸入業違反製造、輸入規定之行為,請向製造、輸入業所在地環保局聯絡,其將派稽查人員,到舉發的地方稽查業者是否遵守本項規定。
Q2:如果107年7月1日後,發現市面有販賣105年8月23日以後製造、輸入之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可以向誰檢舉這樣的違法情形? 民眾如果於107年7月1日後,發現市面有販賣105年8月23日以後製造、輸入之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請向販賣業所在地環保局聯絡,其將派稽查人員,到舉發的地方稽查販賣業者。
Q3:如何取得相關資訊? 可以至環保署網站(https://www.epa.gov.tw/)、各縣市環保局網頁、環保署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網站(https://hwms.epa.gov.tw/)進行資料查詢或下載,或直接洽詢各縣市環保局。
Q4:要請民眾配合的事情? 生活中有許多只使用一次就廢棄及對環境不友善的物品,例如購物用提袋、免洗餐具、飲料杯、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等,籲請民眾能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減少資源浪費。 請落實垃圾分類及回收,促進資源永續循環。
Q5:要請業者配合的事情? 籲請製造業及早變更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之配方,製造不含塑膠微粒之產品。另掌握含塑膠微粒產品之流通情形,調整製造量及市面流通量,以免違反相關規定。 籲請輸入業及早督促國外製造廠變更配方或更換產品輸入不含塑膠微粒之產品。另掌握含塑膠微粒產品之流通情形,調整輸入量及市面流通量,以免違反相關規定。 籲請販賣業及早掌握庫存含塑膠微粒之產品庫存及銷售情形,以免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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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時間:2020/2/17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