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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吸管限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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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要管制?  

臺灣每年塑膠吸管使用量約30億根,塑膠吸管質輕、容易取得、體積小,使用後隨意棄置歷年淨灘廢棄物排名前5名,另在國際上,第四屆聯合國環境大會170個與會國誓言在西元2030年前大幅削減免洗塑膠製品,歐盟已規劃將於西元2021年禁用包含吸管在內已有適合替代品的一次用塑膠產品。

「考量減塑是國際趨勢,也可減少塑膠對水中生物的影響,落實環保該作的事,且民眾養成不使用一次用塑膠吸管亦需要時間,環保署為引導民眾改變習慣,優先從「不一定需要使用吸管」的內用環境開始管制,逐步引導民眾及業者適應。

民眾支持度

依據本署107年推動限塑民眾意向調查,針對「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之政策支持度」調查結果顯示,電訪部分有76.0%的受訪者對於此政策持正面評價;面訪部分,有63.2%的受訪者對於此政策持正面評價;網路問卷調查部分,有73.7%受訪者對於此政策持正面評價。

管制內容

自108年7月1日起,下列四大管制對象「內用」不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替代方式


排除規定
吸管安全衛生規範
 




問與答

1.為什麼要推動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政策?

Ans: 臺灣每年塑膠吸管使用量約30億根,由於其質輕、容易取得、體積小,使用後隨意棄置,而於環境中流布,歷年淨灘廢棄物排名前5名,另在國際上,第四屆聯合國環境大會170個與會國誓言在西元2030年前大幅削減免洗塑膠製品;歐盟亦已規劃將於西元2021年禁用包含吸管在內已有適合替代品的一次用塑膠產品。 考量減塑是國際趨勢,也可減少塑膠對水中生物的影響,落實環保該作的事,且民眾養成不使用一次用塑膠吸管亦需要時間,環保署為引導民眾改變習慣,優先從「不一定需要使用吸管」的內用環境開始管制,逐步引導民眾及業者適應。

2.法源依據?

Ans: 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之規定,環保署依據上述法源訂定公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3.何時實施?

Ans: 「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於民國10858日公告,並明定於10871日起生效。

4.何謂一次用塑膠吸管?

Ans: 指供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而專供吸食飲料時使用之塑膠材質管狀物,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

5.限制使用方式?

Ans: 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食餐飲使用。但:(1)經認定符合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規格標準項目「生物可分解塑膠」,並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者;(2)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如利樂包),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非屬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範圍。

6.內食餐飲(內用)的定義?

Ans: 指消費者購買餐飲後,於限制使用對象所提供餐飲之場所現場食用,例如店家自行設置之座位區或美食街之公共座位區。但如消費者於購買餐飲時向限制使用對象的服務人員表示欲採外帶方式,而限制使用對象亦已以外帶形式提供,消費者因故又於限制使用對象提供餐飲之場所現場食用者,則不歸責於店家。

7.政府部門的定義?

Ans: 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國軍福利品供應站等場所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政府機關:福利社、合作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於政府辦公廳舍及政府設立之場館範圍內營業者均屬之,場館名稱為國立、市立、縣立或有機關名稱等頭銜。包括:如政府辦公大樓、國立博物館(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市立運動中心、政府設立之森林遊樂區(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設之武陵農場、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設之合歡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內之餐廳、從事販賣或餐飲服務者。不包括:如松山文創園區、臺北小巨蛋、國家兩廳院(由行政法人經營)、松山機場、河濱公園、公有市場。公營事業營業範圍內,以服務員工為主要目的設立之福利社、合作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者。包括:如公營事業員工餐廳。不包括:如臺北自來水園區、觀光糖廠內供旅客及遊客餐飲服務者 

註:委外以百貨公司模式經營之交通場站(如台北車站)依百貨公司業規定列管。

8.學校的定義?

Ans: 指於學校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學校或民間業者包括國小以上各級學校、實驗林(溪頭林遊樂區)、學校內之便利商店、手搖飲料店及學校範圍內的街邊店等,但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

9.百貨公司業的定義?

Ans: 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包括在百貨公司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但不包含生活百貨或生活五金百貨,如小北百貨、勝立生活百貨。例如:如新光三越、遠東sogo、遠東百貨、太平洋百貨、統一時代百貨、大葉高島屋、中友百貨、漢神百貨等,其場所內之美食街(提供公用座位區)、餐廳、便利商店、咖啡店、手搖飲料店等均屬之。

10.購物中心的定義?

Ans: 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其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例如:如微風廣場、環球購物中心(Global Mall)、三井Outlet Park、台北101、京站時尚廣場、台茂、南山威力購物廣場、大江國際購物中心、義大世界購物廣場、漢神巨蛋購物廣場等,其場所內之美食街(提供公用座位區)、餐廳、便利商店、咖啡店、手搖飲料店等均屬之。

11.連鎖速食店的定義?

Ans: 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販售之食品為漢堡、薯條、美式炸雞、披薩等速食,並可搭配飲料組合成套餐之西式連鎖速食,但不包含早餐店、早午餐店、簡餐店。其中如有兩家以上速食店之企業識別(CIS)一致,即屬於連鎖形態。例如:如麥當勞、肯德基、摩斯(MOS)、頂呱呱、儂特利、漢堡王、21世紀風味館、德克士炸雞(dicos)、必勝客、達美樂、拿坡里披薩、SUBWAY等。

12.在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內設置餐飲販賣攤位是否受管制?或者在限制使用對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內舉辦美食展,推車式的攤商,是否受管制?

Ans: 在限制使用對象內所設置的攤位,若是屬於臨時性質,不受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公告管制。但限制使用對象若於特定樓層固定出租供廠商設攤則在管制範圍,例如該樓層固定舉辦美食展()、特賣活動等,僅輪替不同攤商者,則在管制範圍,應符合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相關規定。

13.於校內進行校慶、畢業典禮、園遊會期間設置之販賣攤位,是否也在管制範圍?

Ans: 在限制使用對象內所設置的攤位,若是屬於臨時性質,則不受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公告管制。

14.在百貨公司、購物中心或學校內之咖啡店/手搖飲料店,是否也受管制?

Ans: 是的。在限制使用對象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如有提供座位供消費者現場食用,則應遵守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之規定。

15.在百貨公司、購物中心或學校內之美食街,是否也受管制?

Ans: 是的。在限制使用對象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如有提供座位或於鄰近設置公用座位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則亦應遵守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之規定。

16.醫院、療養院內的便利商店、國軍福利站、連鎖速食店,是否也受管制?

Ans: 考量部分病患仍有使用需求,故醫療院所非本次公告限制使用對象,醫院內所設立之便利商店、國軍福利站不在管制範圍。至於醫院內之連鎖速食店,因連鎖速食店已屬於本公告限制使用四大對象之業別,故仍應依公告規定辦理。

17.機場、國道休息站、火車站內販賣飲食之場所是否在管制範圍?

Ans: 機場、國道休息站其名稱未冠有國立、市立或機關名稱等頭銜,不在管制範圍。火車站除非以百貨公司模式經營(如台北車站)依百貨公司業規定列管外,不在列管範圍。

18.由外面攜入的吸管至限制使用對象內部使用是否在管制範圍?

Ans: 由限制使用對象外部攜入吸管的行為,不在管制範圍。

19.購買飲品後帶至辦公室辦公座位、學校教室、電影院內,是否在管制範圍?

Ans: 購買飲品後帶至辦公室辦公座位、學校教室、電影院內,皆屬於外帶行為。

20.自動販賣機所販售之商品,如有提供自取之吸管是否在限制使用範圍?

Ans: 不在管制範圍。自動販賣機所販售之商品若屬本身附有吸管之商品者,屬本公告之排除範圍,不納入管制。若另外於自動販賣機外提供未黏附於商品上之吸管供消費者自行取用,因自動販賣機販售型態皆屬於外帶,故不在內用之管制範圍。

21.內用外帶認定方式?

Ans:稽查人員於點餐處觀察管制對象是否詢問消費者為內食用餐或外帶,當消費者回覆內用,管制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若消費者於點餐時,明確表示外帶餐點,但於取得餐點後,因個人因素改為內用者,因其屬消費者個人行為,非可究責於餐飲業者,故餐飲業者不會因此受罰。

22.若消費者於百貨公司或購物中心購買飲品後,邊走邊喝或至其它樓層飲用、從百貨公司A棟至B棟、從A店購買至B店座位區飲用,為內用還是外帶?

Ans:皆屬於外帶,於購買飲品之該店家店內座位或於鄰近設置之公用座位區現場食用才屬於內用,其餘屬於外帶。

23.為何未將生物可分解塑膠吸管納入管制?

Ans: 參考受管制業者意見,因紙吸管目前在含有固型物或需攪拌的飲料飲用上,尚無法完全替代塑膠吸管,因此目前仍有使用需求,以及考量其相較傳統塑膠吸管對生態環境仍較友善,現階段依照原預告的方案保留可以使用,未來將依實際使用情形進行評估併入下一階段實施參考。

24.如何確認生分解塑膠吸管已取得環保標章?

Ans: 可確認吸管之外包裝是否標示環保署公告之「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並可至綠色生活資訊網-環保產品查詢頁面(https://greenliving.epa.gov.tw/Public/product/productquery)進行查詢。

25.為何不管制利樂包所附的吸管?

Ans: 參考國際管制經驗,美國部分禁用吸管城市並未將利樂包吸管納入管制。此外,如將利樂包納入管制,其影響層面將包含市面上所有銷售通路及飲料商產業者,影響層面較廣,故本次公告未予以管制。

26.為何不一起管制外帶提供的塑膠吸管?

Ans: 因本署是以引導民眾改變習慣的立場出發,因此優先從「不一定須要使用吸管」的內用環境開始進行第一階段規範,逐步引導民眾及業者適應,並使首次一次用塑膠吸管限用法令順利上路,但同步針對外帶部分,以輔導方式鼓勵業者不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後續再考量第一階段實際實施情形,於下一階段一併納入於法令管制。

 

27.民眾自行攜帶及使用一次用塑膠吸管,是不是會受到管制?

Ans: 不會。民眾自行攜帶一次用塑膠吸管,屬於民眾行為,非屬本公告之管制對象。

28.店家可否以付費方式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給消費者內食餐飲使用?

Ans: 不行。本公告之規定為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付費仍不得提供。

29.限制一次用塑膠吸管,有哪些替代方式或措施?

Ans: 消費者:可選擇就口直接喝、自備不鏽鋼/矽膠/竹等材質的環保吸管及使用店家提供的塑膠以外替代材質吸管。店家:消費者打開杯蓋後直接就口喝、使用就口杯蓋、使用非塑膠材質吸管,如紙吸管(不能含塑膠淋膜或參雜塑膠成分)、使用有環保標章認證的生物可分解塑膠吸管。

30.吸管品質要注意什麼?

Ans: 吸管為食品器具,其品質要符合衛福部「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如為可以重複清洗使用的環保吸管,其清洗應遵守衛福部「餐具清洗良好作業指引」規定。

31.違反規定的店家,會受到什麼處分?

Ans: 本項公告係依廢清法第21條授權,違反本公告規定者,109630日以前,第一次先施以勸導;10971日起或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32.在限制使用對象內的餐飲業者違反規定時,誰會受到處分?

Ans: 處分對象為統一發票上註明之負責人或所有人;若為不須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家,則處罰對象為該商家之負責人、所有人或管理人。

33.管制的效益?

Ans: 現階段管制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約納管8,000個對象,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預估每年可減少1億支一次用塑膠吸管使用量。 此外,希望透過政策引導產業研發較環保的替代材質、民眾養成自備或減少使用一次用製品的習慣。

34.量販店美食街是否為管制對象?

Ans: 量販店業非屬本公告之限制使用對象,故其內之美食街非屬管制對象,但如其內有連鎖速食店業,因連鎖速食店已屬於本公告限制使用四大對象之業別,故仍應依公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