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擴大實施購物用塑膠袋管制 | ::: |
| : | |||||||||||||||||
|
分享到
|
字級大小:大 | 中(預設) | 小 | ||||||||||||||||
|
政策內容
一、管制方式● 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
二、管制對象
三、排除條款及範例
四、不能免費提供
推動目的
2017年6月在紐約召開首屆聯合國海洋大會(The Ocean Conference):
呼應聯合國及國際對海洋塑膠垃圾議題的重視,並維護海洋生物及環境,環保署持續推動一次用塑膠產品減量措施,並期藉由本次法令修正,養成民眾自備購物袋的習慣,達成垃圾減量的目的。
管制理念透過法令,規範販賣場所以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的方式(民眾須付費取得) ,讓民眾養成自備購物袋的習慣。
常見問與答
1.何時實施答: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自民國91年7月起分階段實施,現有管制對象包括(1)公部門、(2)私立學校、(3)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4)量販店業、(5)超級市場業、(6)連鎖便利商店業、(7)連鎖速食店公部門等7類場所,本署於106年8月15日修正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將新增(8)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9)醫療器材行、(10)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11)書籍及文具零售業、(12)洗衣店業、(13)飲料店業、(14)西點麵包店業等7類場所,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2.為什麼要推動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答:呼應聯合國及國際對海洋塑膠垃圾議題的重視,並維護海洋生物及環境,本署持續推動一次用塑膠產品減量措施,並期藉由本次法令修正,養成民眾自備購物袋的習慣,達成垃圾減量的目的。
3.法源依據答: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之規定,環保署得因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予以公告限制使用。
4.何謂購物用塑膠袋答:購物用塑膠袋係指提供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之塑膠袋。例如結帳櫃台提供消費者裝提其所購買之商品之塑膠提袋、手提袋、背心袋、腰孔袋、四兩紅白袋、卡口式杯袋或T型袋等或性質相似者,都是本公告所稱之購物用塑膠袋。
5.限制使用如何實施答:凡是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等石化來源,或是由生物基材(biomass)或生物可分解材質(常見材質為PBS、PBAT、PLA)等塑膠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所製成之購物用塑膠袋,無論厚度多寡,均不得「免費提供」。
6.本次修正公告與前次的差異(1) 擴大管制對象:新增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醫療器材行、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書籍及文具零售業、洗衣店業、飲料店業、西點麵包店業等七大類為限制使用對象。 (2) 納管全部塑膠材質,包括生質塑膠與生物可分解塑膠。 (5) 增訂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執行情形,以強化監督。
7.取消購物用塑膠袋厚度限制的原因經查訪製造業者提供之資訊,目前原料品質及技術提升,厚度未達0.06公釐(mm)的購物用塑膠袋,也可以負荷一定的承受重量,例如:專用垃圾袋(5公升袋厚度約為0.021mm,可承重約1公斤、96公升袋厚度約為0.032mm,可承重約19公斤)、水果袋(0.04-0.05mm)。 本次修正公告說明欄說明節錄:「考量本次新增管制對象多非綜合商品之批發或零售業者,盛裝商品之購物用塑膠袋容量可能會較小,且各界對限制厚度需達0.06公釐以上有浪費資源之疑慮…」已略述於公告事項二說明二。
8.為何須要付費取得的原因明定限制使用對象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且其售價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即促使「購物用塑膠袋」由附贈盛裝物變成商品,銷售人員必須詢問消費者意願。 消費者於購買商品結帳時,被徵詢是否購買「購物用塑膠袋」,可以多一次思考,並以徒手拿(不使用)、納入隨身之其他袋子、自備環保袋等方式,而達減少使用之政策目標。 此外,透過付費取得之設計,達以價制量的效果。
9.為何不訂定購物用塑膠袋價格或基本售價(1)本署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對物品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2)本署不鼓勵使用各種一次用產品(如購物用塑膠袋),但購物用塑膠袋並非完全無使用需求,故本署籲請民眾能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減少資源浪費。 (5)以國內菸品之健康福利捐為例,其係於菸害防制法(母法)第4條明定,係由衛福部及財政部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評估金額,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顯示涉及民眾權益時,須有較嚴謹之法律授權。
10.限制使用與禁止使用的差別環保署研擬「分階段、分對象」方式,漸次實施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以達成減少對環境衝擊的目標。並以獎勵或補助方式鼓勵自願採用可重複使用購物袋及餐具之業者。 本政策原意係在於抑制不易重複使用之購物用塑膠袋,因重複使用之定義不易認定,考量執行可行性,故以厚度作為管制基準;並考量國內消費型態之特性,故本政策仍開放部分情況可以使用塑膠袋。 所以並非針對塑膠材質或產品「禁用」,而是規範實施方式以限制使用塑膠袋。
11.本次修正公告無法全面禁用購物用塑膠袋原因(1)本項措施涉及民眾日常生活,因目前民眾購物自備購物袋之比例雖有提升,但尚非全部民眾皆已養成習慣。在民眾生活習慣尚未明顯改變之前,無法一步到位,故本署採分對象、分階段方式逐步推動。 (2)法令管制需有稽查處分的作為配套,如全面實施,稽查人力不足,導致不肖業者有僥倖心態,反而可能使本項措施淪為空談。
12.限制使用對象為何限制使用對象包括:(1)公部門、(2)私立學校、(3)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4)量販店業、(5)超級市場業、(6)連鎖便利商店業、(7)連鎖速食店、(8)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9)醫療器材行、(10)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11)書籍及文具零售業、(12)洗衣店業、(13)飲料店業、(14)西點麵包店業。
13.公部門的定義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等。 4、公立醫療院所。
14.私立學校的定義指於私立學校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私立學校或民間業者。
15.百貨公司業的定義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凡在其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例如:如新光三越、太平洋sogo、廣三sogo、遠東百貨、漢神百貨、瀚星百貨、大統百貨、大立伊勢丹、大葉高島屋、中友百貨、寶雅生活館等。
16.購物中心的定義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其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例如:如京華城、微風廣場、台茂、紐約紐約、ATT 4 FUN、環球購物中心、美麗華百樂園、京站時尚廣場、遠企、台北101、大江國際購物中心、巨城、尚順、統一夢時代、大魯閣草衙道(Taroko Park)、蘭城新月廣場、禮客時尚館、林口三井Outlet Park、華泰名品城、義大世界購物廣場等。
17.量販店業的定義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其中綜合商品批發業係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從事441至455小類中三小類以上商品批發之行業均屬之。綜合商品零售業則為從事461至474小類中三小類以上商品零售之行業均屬之。 例如:如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好市多、B&Q特立屋等。
18.超級市場業的定義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其中生鮮食品包括蔬菜類、水果類、肉製品及水產品等,組合料理食品則為提供數種生鮮食品或醬料組合成一道料理材料者(如綜合火鍋料、牛排等)。 例如:如頂好wellcome、全聯、興農、美廉社、俗俗的賣等。
19.連鎖便利商店業的定義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均屬之。 其中如有兩家以上便利商店之企業識別(CIS)一致,即屬於連鎖形態。 例如:如統一(7-11)、全家、萊爾富(Hi-Life)、富群(OK)、台糖蜜鄰、台灣菸酒便利商店(TTL)、中油複合式商店等。
20.連鎖速食店的定義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其中如有兩家以上速食店之企業識別(CIS)一致,即屬於連鎖形態。
例如:如麥當勞、肯德基、摩斯(MOS)、頂呱呱、儂特利、漢堡王、必勝客、達美樂等。
|
|||||||||||||||||
| 資料更新時間:2020/2/17 ▲TOP | |||||||||||||||||